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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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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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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