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七条有效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五)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六)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