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