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第十一条有效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