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由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