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