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确定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限制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电石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等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