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工业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