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监控和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他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本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