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车场内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他人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他人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