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车场内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他人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他人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