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或者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