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场、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