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场、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