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设施,考虑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换乘站协调建设。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