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配套幼儿园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小区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逐步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