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