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