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经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教职工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