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经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