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宗教、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