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