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