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个人应当给予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