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