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