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