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业协会等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印刷、家具制造、装修等行业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