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