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