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并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同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