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