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一)对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六)没有实际内容的;(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