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
(二)集中式供水,是指由饮用水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四)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集中式供水进行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以直接饮用的水。
(五)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饮用水。
(六)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以及其他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七)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处理设备、水泵机组、气压罐、控制柜、配套的构筑物、水处理装置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