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直饮水或者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
(三)未定期更换水质处理材料或者清洗消毒终端盛水装置的;
(四)未设置用(制)水间或者未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的;
(五)水处理工艺流程、技术、设备不符合水源水质要求或者供水管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将设备置于所在区域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未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并报送检测资料的;
(八)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