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要求第二十三条有效涉水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