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要求第十七条有效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患有霍乱、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国家规定的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和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