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