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