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