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重点排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有关大气环境污染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