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划定并公布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