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