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依照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产、限产、停工、停业应急措施的,按照监督管理职责,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