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物料堆放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除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灰场、废石场、排土石场、排矸场、尾矿库等外,堆放场地地面应当硬化,并保持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贮存煤炭、煤灰、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堆放,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

(三)堆放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

(四)物料装卸作业频繁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