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