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一般湿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自然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鼓励利用冬水田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