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二)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湿地公园;(三)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或者无交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