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保障机制。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