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