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