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