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