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害和水污染。加强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人口密集的乡(镇)、自然保护区、坝上公园都要加强污水处理工作,不储污、不排污,确保当地山青、水秀、草绿,巩固优美的自然景观。

自治县依法征收水资源税、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在自治县境内实行河长制、湖长制。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