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害和水污染。加强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人口密集的乡(镇)、自然保护区、坝上公园都要加强污水处理工作,不储污、不排污,确保当地山青、水秀、草绿,巩固优美的自然景观。自治县依法征收水资源税、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在自治县境内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